以事实为依据,抽丝剥茧洞察赶工费支持条件 ——记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摘要】本案系一起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承包人B公司的诉请之一是要求发包人A公司支付赶工费。本所律师接受发包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针对承包人B公司要求支付赶工费的诉请,从赶工费的支持条件入手进行抗辩,最终取得了令客户满意的代理成果。

  【关键词】赶工费 鉴定

  【案件介绍】

   2014年,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就本案工程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本案工程发包给B公司进行施工;施工项目及范围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地基与基础、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等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的工程;计划开工时间为当年3月,计划竣工时间为次年2月,工期为365天。《总承包合同》“工期提前”一节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价款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所约定的相应奖金。”

   2014年9月,B公司与分包人C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分包给C公司施工,工期为80天。

   后双方因未能就结算达成一致,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的诉请之一即是要求A公司支付B公司因提前竣工而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B公司主张总承包工程的实际施工天数为220天,赶工天数等于合同工期365天减去实际工期214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B公司所主张的赶工费应否予以支持。

   针对该项争议焦点:原告B公司认为,其提前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故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有权主张赶工费。关于赶工费的计算,B公司主张应当按照赶工151天进行计算。

   A公司则认为,A公司从未提出过赶工要求且B公司也并未提供实际发生赶工费用的相关证据,故B公司的赶工费主张缺乏前提条件,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即便是B公司有权主张赶工费的,其赶工费用的计算也是错误的:鉴于地基基础工程属于B公司的承包范围,在签订《总承包合同》之前,地基基础工程就已经由分包人C公司施工完成,故B公司《总承包合同》中的合同工期应当扣减地基基础工程的80天工期。相应的,B公司所主张的提前竣工天数亦应当扣减80天。

   【法院观点】

   法院依B公司的申请委托了鉴定机构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在计算赶工费时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主张,在计算赶工天数时扣减了地基基础工程的工期。鉴定意见计算本案的赶工费较B公司主张的赶工减少了150余万元。法院最终采纳了鉴定机构关于赶工费的鉴定意见。

   【律师应对及总结】

   赶工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经常主张的诉请之一。为应对承包人提出的赶工费诉请,本所律师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釜底抽薪,主张赶工费的前提条件不成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 500-2013)第2.0.25规定“提前竣工(赶工)费是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第9.11.2规定“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据此,赶工费应为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为提前完成施工任务而采取赶工措施的费用,该费用应由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实际施工中达成一致。即赶工费成立的前提条件应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了赶工要求;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确实采取了赶工措施,即确实存在赶工事实;施工合同对赶工费有约定。为应对承包人所主张的赶工费,发包人可以赶工费的各项前提条件不成立的角度进行抗辩,以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二、灵活应对,最大限度减少赶工费的认定数额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约定赶工费的计算方式或者双方对于赶工费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支持承包人所主张的赶工费的,一般需鉴定机构对赶工费进行鉴定,计算出赶工费的数额。因此,在造价鉴定环节,法官是否同意对赶工费进行鉴定成为判断法官是否支持承包人赶工费的风向标。根据本所律师的代理经验,如果法官同意委托鉴定机构对承包人所主张的赶工费进行鉴定的,则表明法官已经形成了赶工事实确实存在的内心心证。发包人再一味的主张赶工费的前提条件不成立已经失去了意义。此时,发包人需要灵活应对,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从承包人所主张的赶工费的计算时间、计算内容、计算基数等方面存在计算错误、重复计算等角度进行抗辩,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承包人所主张的赶工费的认定数额。

   在本案中,本所律师首先主张B公司要求支付的赶工费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后本所律师在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赶工费进行鉴定的前提下,积极调整应对策略,从B公司所主张的赶工费存在计算错误的角度进行分析抗辩,大幅度的缩减了计算赶工费的时间,极大的减少了赶工费的认定数额,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客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