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新机制从无到有


  前言:

  2018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1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宣告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2018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自2018年12月5日正式实施,至此,国际商事法庭不仅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历程,亦为“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实现提供了程序安排。

  关键词:一站式 诉讼、仲裁、调解 纠纷解决平台

  自“一带一路”设想提出以来,丝绸之路沿线商事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导致诸多国际商事争议产生。此次《规定》及《规则》的发布,吹响了我国“一带一路”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与妥善运转的号角,两个文件对国际商事法庭的案件受理、保全执行以及纠纷调解机制进行了明确,使得国际商事法庭架构及程序初具雏形。

  一、案件受理范围

  《规定》第二条明确,国际商事法庭案件受理范围包括: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四)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

  二、保全裁定指定执行

  《规定》明确,经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结合《规定》对案件受理范围的明确,国际商事法庭可以指定执行保全裁定的下级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

  三、支持仲裁解决纠纷

  《规则》第七章系“支持仲裁解决纠纷”问题专章。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当事人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就标的额人民币三亿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案件申请保全的,应当由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规定提交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应当立案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就标的额人民币三亿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原件。国际商事法庭应当立案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君都点评】

  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专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常设审判机构,实行一审终审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它是“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司法创新,是中国涉外商事审判体制与时俱进的重要时代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与《规则》中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及保全执行的支持,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搭建了制度基础。如此,争议当事人不仅能够通过国际商事法庭本身一审终审程序实现争议纠纷快速解决,还能够通过协议约定仲裁的方式,完成双方争议解决途径的自主选择,亦能够取得相应执行与保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