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配套仲裁机构入驻,多元纠纷解决平台日臻完善


  前言:

  201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三项规范性文件,将五家仲裁机构首批纳入“一站式”平台。

  关键词:首批 仲裁机构 纠纷解决平台

  此次发布文件,对“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的完善提供了制度、程序、机构多方面支持,对平台架构的形成以及“一带一路”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臻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五家仲裁机构首批入选“一站式”平台

  《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确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五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多元化解决机制,平台实现仲裁-诉讼制度衔接提供保障。

  二、调解书可申请执行

  对诉至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法办发〔2018〕13号)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纳入平台的调解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经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三、保全执行机制保障

  对纳入机制的仲裁机构所受理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仲裁裁决。

  【星空点评】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系列配套文件是对国际商事法庭构成及工作程序予以明确的文件,也意味着“一带一路”纠纷多元化争议解决平台机制的日趋完善。依据上述文件,诉至国际商事法庭的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选择纳入机制的仲裁或调解机构解决争议,而此次入选的五家仲裁机构将率先取得通过参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入场券。

  此外,此次被纳入机制的仲裁机构所受理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处理中,当事人可以在申请程序开始前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则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仲裁裁决。如此,将有利于“一带一路”争议解决过程中实现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制度衔接,为国际商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