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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description)2018年,为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中央多部门频频发文,释放强监管信号,同时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已成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工作,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PPP项目的资金平衡方案或资金筹措方案的要求及审核将趋于严格,地方政府对于PPP的态度会更为理性。
前言:
2018年,为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中央多部门频频发文,释放强监管信号,同时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已成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工作,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PPP项目的资金平衡方案或资金筹措方案的要求及审核将趋于严格,地方政府对于PPP的态度会更为理性。
关键词:地方债务风险 隐性债务
2018年,中央及各部门先后发布《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中办发【2018】46号)等多个文件,旨在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一、财预34号文
财预34号文从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及时完成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加强债务风险监测和防范,强化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十三项重点要求,同时强调地方政府举债要与偿还能力相匹配,是必须遵循的经济规律。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期限、用途等信息。34号文是今年两会后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印发的首个文件,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未来三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的首个战役,表明两会后中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步调一致、态度坚决。
二、发改外资〔2018〕706号
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706号文,此通知由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此举重申了要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特别强调了企业境外发债也不得接受地方政府担保。
三、中发【2018】27号、中办发【2018】46号
中发【2018】27号、中办发【2018】46号文件因涉密原因尚未公开, 但从各级政府贯彻相关要求中可以看出文件要求坚决禁止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PPP举借隐性债务或假借PPP名义变相举债。对不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提出整改要求,支持开展合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中央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大背景下,PPP项目审核趋严、项目资金平衡方案或资金筹措方案要求提高、地方政府对于PPP的态度会更为理性将成为共性。
【君都点评】
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关键是要堵住违规融资、蛮上新项目的后门,开合法合规融资的前门,让地方债券、PPP各得其所尽展其长,这也更回归了PPP的本质。在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防止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背景下, PPP项目总体数量可能会减少,但项目的质量会进一步提高,对参与各方的要求也将更高。
对于投资人而言,运营能力以及融资能力将是决定其是否能参与PPP项目的关键点,“政府兜底”等“刚性兑付”认知将会被打破,对PPP项目的授信将会更加趋于理性化与市场化。社会投资人应提高风险意识,避免政府资金不到位,融资建设不到位而影响项目的进展。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如何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条件下,厘清政府责任与市场机制的边界、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完善公共服务的市场定价与调价机制,其公共治理能力也将经历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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