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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国标”入场,技术法律有机结合

造价鉴定“国标”入场,技术法律有机结合

(Summary description)2017年8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67号)(以下简称“鉴定规范”),该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国家标准的正式落地意味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将在统一规范标准的约束下展开,对于我国造价鉴定行业及技术的发展,将发挥良性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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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2017年8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67号)(以下简称“鉴定规范”),该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国家标准的正式落地意味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将在统一规范标准的约束下展开,对于我国造价鉴定行业及技术的发展,将发挥良性促进作用。

  关键词:国家标准 造价鉴定

  根据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公告》,此次鉴定规范为国家标准。从内容上看,此次公布鉴定规范有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一、明确工程造价鉴定术语

  此次鉴定规范对“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委托人”、“鉴定项目”等工程造价鉴定基本术语进行集中明确定义,从定义出发对造价鉴定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

  二、工程鉴定可跨地区委托

  鉴定规范3.2.1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于我国目前工程造价鉴定行业地区分布不均、专业化水平不均衡的现状,允许委托人跨地区委托鉴定机构,将有利于提升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水平。

  三、合同争议的鉴定以有效合同为据

  鉴定规范5.3.1规定,“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鉴定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5.3.2条规定,“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无效的,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据此,施工合同有效时,鉴定人应以有效合同作为鉴定依据,这与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效力与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关系的判断方向是一致的。

  四、对总价合同的鉴定安排

  鉴定规范5.5.3条规定,“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据此,对于总价合同而言,其鉴定范围受到合同约定的限制。

  【君都点评】

  工程造价鉴定是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尤其是结算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常用的专业技术手段,在建设工程定纷止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工程造价行业存在着发展不均衡、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此次工程造价鉴定领域国家标准的发布,是对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发展的推动。本所主任谭敬慧律师作为核心成员参与了此次鉴定规范的制定与讨论工作。

  毋庸置疑的是,鉴定规范“国标”出台后,将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的开展提供约束和指引。但是,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如何选择专业高效优秀的鉴定机构,如何充分利用工程造价鉴定实现自身结算主张,还需要实现专业技术与法律技术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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